什么是離岸公司自愿解散清盤和強制解散清盤 深圳注冊離岸公司【多圖

離岸公司分為自愿解散清盤和強制解散清盤。自愿解散和清盤是出于公司意愿的法律行為,具有以下特征:深圳注冊離岸公司
1.公司從未派發股份。自愿解散和清盤可以通過董事決議進行。
2.公司派發過股份。如果公司組織大綱和章程無相反規定,自愿解散和輕拍可以通過股東或董事決議進行。
3.如果清盤和解散并非公司所有人操作,而是由管理人操作,那么管理人必須同利益相關者確認公司名下的資產在進入清盤程序前轉移。因為在公司被除名時,其名下資產視為已被清盤人出賣或處置。
4.必須任命一位清盤人。深圳注冊離岸公司
強制解散和強制清盤并非公司自愿而是由于其違反法律,由債權人或股東向法院申請或由法院判決解散和清盤的法律行為。通常法院會任命托管人作為清盤人直至法院判決。
離岸公司解散和清盤需要以下文件:
1、需提供批準以下文件的董事決議:解散計劃、清盤人任命和解散章程的執行和登記。董事決議不需要在公司注冊處登記。
2.股東批準解散計劃的決議,該決議不需要在公司注冊處登記。
3.解散章程。由董事執行并在公司注冊處備案。為了保護董事不被披露,通常由法定注冊代理人執行,除非董事不介意被披露。

深圳注冊離岸公司需要什么條件?
1.提供一個當地的注冊地址;
2.提供海外離岸公司注冊名稱;
3.至少一名以上股東和董事,股東和董事沒有國籍限制;
4.注冊資本:一般情況下沒有最高限額,且無須驗資到位;
5.需要注冊代理人;
6.部分離岸法區要求海外離岸公司配備公司秘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