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稅務登記遺失補辦
一、登記內容
對稅務登記證件遺失補辦的處理
二、設定依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2003年12月17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發布)第三十九條。
三、登記數量及方式
無數量限制,納稅人可直接到全市國、地稅辦稅服務廳稅務登記窗口申請。
四、登記條件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證件遺失報告表》,并將納稅人的名稱、稅務登記證件名稱、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稅務登記證件有效期、發證機關名稱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作遺失聲明,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
五、申請材料
(一)《遺失稅務登記證件報告表》
(二)在公開發行的報刊刊登的遺失聲明,
六、申請表格
《遺失稅務登記證件報告表》。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稅務機關免費領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稅務局網站(網址:www.szds.gov.cn)上免費下載。
七、登記申請受理機關
全市國、地稅辦稅服務廳
八、登記決定機關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九、登記程序
(一)納稅人備齊申請資料交全市國、地稅辦稅服務廳稅務登記受理窗口;
(二)稅務機關審查;
(三)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到全市國、地稅辦稅服務廳稅務登記受理窗口領取審批文書。
十、登記時限
20個工作日。
十一、登記證件及有效期限
稅務登記證件。
十二、登記的法律效力
憑領取稅務登記證準予辦理涉稅事項。
十三、收費
無
十四、年審或年檢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