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注銷稅務登記
(一)應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情況
1.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向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稅務機關受理申請后將進行稅務清繳處理。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2.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二)申請辦理注銷稅務登記需提交的資料(所提供資料原件用于稅務機關審核,復印件留存稅務機關)
1.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
2.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原件。
(三)辦理注銷稅務登記需填寫的申請表格
《注銷稅務登記申請表》。
表格可到深圳市地方稅務局各辦稅大廳的綜合服務窗口領取,或登錄深圳市地方稅務局互聯網站下載(網址:http://www.szds.gov.cn)。
(四)業務受理部門
主管區局(稅務所)辦稅大廳的綜合服務窗口。
(五)辦理流程
1. 純國稅戶應在國稅主管機關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純地稅戶應在地稅主管機關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國地稅共管戶應分別向國、地稅主管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稅務登記,辦理的先后順序如下:企業所得稅屬國稅管轄的納稅人應先辦理地稅注銷登記,后辦理國稅注銷登記;企業所得稅屬地稅管轄的納稅人應先辦理國稅注銷登記,后辦理地稅注銷登記;國地稅共管戶中的個人獨資企業、個人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應先辦理國稅注銷登記,后辦理地稅注銷登記。
2.納稅人填寫《注銷稅務登記申請表》,并到主管區局申請清繳發票和清繳稅款。
3.納稅人辦理完清繳發票和清繳稅款后持《注銷稅務登記申請表》前往主管區局或主管稅務所的綜合服務窗口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4.稅務人員錄入注銷稅務登記受理信息,并向納稅人發放受理回執。
5.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實施注銷稅務稽查(核準)
6.納稅人憑主管稅務機關實施注銷稅務稽查(核準)后加蓋同意注銷意見的《注銷稅務登記申請表》、原注銷受理回執及稅務登記證到主管區局或主管稅務所的綜合服務窗口辦理注銷核準手續。
7.稅務人員受理納稅人的注銷核準申請后,收回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并為納稅人開具《注銷稅務登記通知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