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內建立現金池所應關注的政策問題
在中國建立現金池都需要關注以下幾個政策問題:
1.現金池的結構下,子賬戶和母賬戶之間的資金轉移,導致了不同法人實體賬戶間資金的真實轉移,但是這種轉移是沒有貿易背景支持的,這就形成了公司間的借貸,而公司間的借貸是中國《貸款通則》中所明令禁止的。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第六十一條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款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由此可見,我國禁止企業之間非貿易結算項下的資金自由流動。法人之間想要共享現金資源的唯一途徑就是通過商業銀行、財務公司等金融中介機構以委托貸款的方式運作。但是即便是采用委托貸款方式,法律也有限制,如中國證監會2003年發布的56號文《關于規范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禁止國內公司向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通過委托貸款方式提供資金。
2.中國的外匯管制一向都是十分嚴格的。建立一般的人民幣現金池可能涉及的外匯政策不多。但是一旦要建立一個外幣現金池結構,情況就將變得更加復雜。在2004年上半年以前,在外管局發布關于跨國外匯資金集中管理的相關規定前,中國境內外匯資金流動受到嚴格限制,既不允許外幣計價,也不允許非同名企業之間的外匯無因流動,建立外幣現金池缺乏政策的支持。在2004年10月,國家外匯管理局出臺了104號文《關于跨國公司外匯資金內部運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在政策上允許了跨國公司境內成員企業間進行外幣委托貸款。在2005年10月,國家外管局頒布浦東九項措施,其中第一條也明確了跨國公司可以使用委托貸款結構在中國運作本地外幣現金池。但是即使現在浦九條明確了跨國公司可以使用委托貸款結構在中國運作的本地外幣現金池。但是對于外幣現金池的建立還是有很多的限制和約束。例如:跨國公司成員公司之間相互拆放外匯資金,雙方應參照同期國際金融市場商業貸款利率水平約定拆放利率,不得畸高或畸低;跨國公司境內委托放寬的資金不得結匯使用,不得用于質押人民幣貸款;企業要建立外幣現金池還必須要事先獲得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批準。這些種種條款都是企業在操作現金池業務中所應當關注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