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轉讓內地公司股權需要在香港繳納利得稅嗎?
香港公司溢價轉讓內地公司股權時,將會產生利得,即資本利得。根據香港《稅務條例》第14條,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凡任何人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按照本部被確定的其在有關年度于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售賣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除外),則須向該人就其上述利潤,征收其在每個課稅年度的利得稅。香港不對售賣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征收利得稅,即不對資本利得征收利得稅;香港亦不對香港以外產生的利得征收利得稅。
因此,就香港公司轉讓內地公司股權而言,一方面,其所獲得的利得屬于資本利得,另一方面,其所獲得的利得來自于中國內地,不屬于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得,故不屬于香港利得稅的征稅范圍。
內地公司的稅務
1、在內地應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香港公司作為非居民企業,其轉讓內地公司股權所獲得的收益屬于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應當繳納所得稅。
2、適用10%的稅率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二款,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香港公司轉讓內地公司股權本應按照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同時,《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第一款,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即香港公司轉讓內地公司股權減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若香港公司轉讓內地公司的股權低于25%,且內地公司在股權轉讓前三年內不存在不動產占公司財產50%以上的情形,則香港公司無需在內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僅需在香港繳納利得稅,而香港又不征收利得稅,也就是說,此時香港公司就轉讓內地公司股權的收益在內地和香港均不需要繳稅。
凡香港居民轉讓其在內地居民公司中的股份或其他權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該收益人在轉讓行為前的十二個月內,曾經直接或間接擁有上述內地公司25%以上的股份,內地有權按相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征稅。因此,香港公司轉讓內地公司股權在兩地免稅,僅適用于最后持有的內地公司25%股權的那一部分;而且,即使在香港公司經多次轉讓僅剩25%股權時,若與上次股權轉讓間隔不超過12個月,也需要就這25%股權轉讓在內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