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森堡基金,制度以及稅收的雙重優勢
盧森堡的主要制度優勢體現在盧森堡實行基金管理人護照制度和投資組合制度。
根據《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指引》(Alternative Investment Fund Managers Directive,“AIFMD”),取得AIFMD護照的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歐盟范圍內向其各成員國的專業投資者進行基金募集,而不必再取得相關各國的資質或許可。這意味著,符合AIFMD規范的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可持歐盟護照,在歐盟各地自由營銷。
該等基金管理人護照制度一方面節省了基金在歐盟的募集成本、縮短了基金募集時間,另一方面也使得取得歐盟護照的基金管理人在歐盟范圍內的營銷能力大大增強。
除基金人護照制度外,盧森堡還有獨立投資組合公司(“SPC”)的制度,在該制度下允許證券化發行方設立不同投資組合。每一組合之間相互獨立并且每一組合均可以具有不同的股票類別和投資策略。對于擬采取不同投資策略投資多類資產的基金管理人,該項制度有助于有效降低交易成本,并且能夠實現資產間的風險隔離。
根據盧森堡相關稅收規定,公司型投資基金無須繳納盧森堡稅,但仍可享受45個盧森堡與其簽訂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協議(DTT)的國家和地區的稅收優惠,(總共有81個,其中38個在一帶一路沿線,包括中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若某基金不享有稅收協定優惠,尤其是作為稅收透明實體的合伙型基金,可使用在盧森堡設立SPVs,即可享受稅收協議優惠。在盧森堡且在符合一定條件的前提下,SPVs作為控股公司可享受免稅制度。即在某些情況下,通過符合條件的參股,獲得的股息及股份轉讓之資本收益均享受免稅優惠(在符合一定條件的前提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