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今日(七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有限合伙基金條例草案》動議修正第24(2)條、第35(2)條及第89條的發言全文︰代主席:我們將會提出修正案,以修正第24(2)條、第35(2)條的中文文本及第89條,以回應立法會法律顧問的意見。修正案的內容已載列于發給各位委員的文件內。我現在簡介這叁項修正案的主要內容。第一,第24(2)條的修正案是針對有限合伙基...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今日(七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有限合伙基金條例草案》動議修正第24(2)條、第35(2)條及第89條的發言全文︰
代主席:
我們將會提出修正案,以修正第24(2)條、第35(2)條的中文文本及第89條,以回應立法會法律顧問的意見。修正案的內容已載列于發給各位委員的文件內。我現在簡介這叁項修正案的主要內容。
第一,第24(2)條的修正案是針對有限合伙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在每年送交公司註冊處處長存檔的周年申報表內的聲明。塬有的條文要求普通合伙人表明有關基金在之前的12個月內,有營運或有經營基金的業務,并在未來12個月內,將會營運或將會經營基金的業務。
立法會法律顧問向我們提出普通合伙人有機會相信在未來12個月內,有關基金將停止營運。我們認同這種情況在現實中有可能發生,以致普通合伙人不能符合塬有第24(2)條的要求。
為了處理這種情況,我們動議修改第24(2)條,讓普通合伙人在周年申報表內,可就有關基金在未來12個月內會否繼續營運作出評估。
第二,有關第35(2)條的中文文本,塬文「任何負責人明知而致使或準許有關基金違反指明的條文,即屬犯罪」一句中,「明知而」一詞是同時修飾「致使」及「準許」。為令這個意思更為確切,以及為與《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第5(7)條的用字吻合,我們動議在「準許」之前加上「明知而」。這項修正案純粹是技術性的修訂。
第三,有關剛才涂議員(涂謹申議員)所講第89條的免責辯護,我們的政策意向是只會在被告人身上施加援引證據的提證責任,確立他已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避免犯該罪行。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下證明相關罪行的所有元素的舉證責任仍由控方承擔。為令這個意思更為確切,并清楚訂明此免責辯護不適用于若干罪行,例如第35(2)、86(1)及87(1)條等所訂的罪行,我們動議修訂第89條的字眼。
代主席,我謹此陳辭,希望得到大家的支持。
完
2020年7月9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9時57分
在全球21個國家/地區47個城市設有辦事處
人員包括資深的專業領導層和擁有各相關專業資格的人員。
包括財富雜志全球500強至初創公司等不同規模的企業。
為財富雜志全球500強中40%的企業提供服務。
為于中國香港和中國內地上市的1,800多間公司提供投資者和首次招股等服務。
為新加坡及馬來西亞600多間上市公司提供服務。
tricor卓佳 | 瑞豐德永服務客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