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紓緩企業和個人因2019冠狀病毒病所帶來的財政負擔和現金流,行政長官于4月8日公布一系列紓緩措施,當中包括為本年4月至6月到期繳付的2018/19課稅年度的薪俸稅、個人入息課稅及利得稅稅單的繳稅限期自動順延3個月,納稅人無需作出申請。凡薪俸稅、個人入息課稅及利得稅納稅人早前已依期繳交了2018/19課稅年度稅單的第一期稅款,第二期稅款的繳稅限期將由稅單上列明的限期自動順延3個月,如順延3個月后的...
為紓緩企業和個人因2019冠狀病毒病所帶來的財政負擔和現金流,行政長官于4月8日公布一系列紓緩措施,當中包括為本年4月至6月到期繳付的2018/19課稅年度的薪俸稅、個人入息課稅及利得稅稅單的繳稅限期自動順延3個月,納稅人無需作出申請。
凡薪俸稅、個人入息課稅及利得稅納稅人早前已依期繳交了2018/19課稅年度稅單的第一期稅款,第二期稅款的繳稅限期將由稅單上列明的限期自動順延3個月,如順延3個月后的繳稅限期是在星期六、日或公眾假期,有關限期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天。見例一及例三。
如薪俸稅、個人入息課稅及利得稅納稅人2018/19課稅年度稅單于本年4月至6月才到期繳交,則全數應繳稅款的繳稅限期可自動順延3個月。見例二及例三。
上述紓緩措施不適用于離港清稅的人士,以及繳納物業稅的納稅人。
示例說明
例一
2018/19課稅年度薪俸稅稅單列明的繳稅限期如下:
第一期稅款:2020年 2月 17 日(已付)
第二期稅款:2020年 5月 11 日
第二期稅款的繳稅限期會自動順延 3 個月至 2020年 8月 11 日。
例二
2018/19課稅年度薪俸稅稅單列明的繳稅限期如下:
第一期稅款:2020年 5月 7日
第二期稅款:2020年 6月 8日
第一期及第二期稅款的繳稅限期會分別自動順延 3 個月至 2020年 8 月 7日及 2020年 9月 8日。
例三
2018/19課稅年度個人入息課稅稅單的繳稅限期為 2020 年 6月 5日。
稅款的繳稅限期會自動順延 3 個月至 2020年 9月 5 日。由于 2020年 9 月 5日是星期六,有關限期會順延至下一個工作天,即 2020年 9月 7 日(星期一)。
1.問:行政長官于2020年4月8日公布為即將于本年4月至6月到期繳付的2018/19課稅年度的稅款的繳付稅款限期自動順延3個月。此紓緩措施適用于甚么種類的稅單?是否個別人士及公司納稅人均可受惠?
答:有關紓緩措施只適用于2018/19課稅年度薪俸稅、利得稅及個人入息課稅稅單。除離港清稅的人士外,個別人士及公司納稅人均可受惠。
2.問:我的2018/19課稅年度薪俸稅稅單于2020年3月到期繳交,并已獲稅務局批準分期繳付有關稅款。我已依照分期安排繳付第一期分期款項,在此紓緩措施下,我是否仍須按照已批出的分期繳稅安排繳付余下的稅款?
答:此紓緩措施不適用于2020年3月或之前到期繳付的2018/19課稅年度稅單。你仍須按照稅務局先前因應你的財政狀況而批出的分期繳稅安排繳款。如能依期繳交2018/19課稅年度稅單所有分期款項,可獲豁免征收附加費,豁免期以稅單的繳稅期限日起計的一年為上限。
3.問:我的2018/19課稅年度薪俸稅稅單于2020年3月到期繳交,并已向稅務局提交分期繳稅申請,尚待批準。此紓緩措施對我的分期繳稅申請會否有影響?
答:由于有關稅單的稅款是于2020年4月前到期繳付,此紓緩措施對你的分期繳稅申請不會有任何影響。稅務局會因應你的財政狀況批出分期或調整你的分期建議。在稅務局作出回復前,你可暫時按照你的分期繳稅建議,先行繳款。如獲批分期繳交2018/19課稅年度稅單并能依期繳交所有分期款項,可獲豁免征收附加費,豁免期以稅單的繳稅期限日起計的一年為上限。
4.問:我的2018/19課稅年度薪俸稅稅單于2020年4月28日到期繳交,并已向稅務局提交分期繳稅申請,尚待批準。此紓緩措施對我的分期繳稅申請會否有影響?
答:紓緩措施適用于2020年4月至6月到期繳付的2018/19課稅年度薪俸稅、個人入息課稅及利得稅稅單。你的繳稅限期會自動順延3個月至2020年7月28日。如你的分期繳稅申請獲得批準,第一期分期款項將會于2020年7月28日繳交。如該2018/19課稅年度稅單可依分期安排在稅單上列明的繳稅日期一年內(即2021年4月28日或之前)清繳,可獲豁免征收附加費。
5.問:我的2018/19課稅年度薪俸稅稅單于2020年4月到期繳交,因應此紓緩措施,繳稅限期會自動順延3個月至2020年7月。若我因財政困難仍未能依時于2020年7月清繳稅款,可否向稅務局申請分期繳稅?
答:若你因財政困難而未能依時于2020年7月繳交2018/19課稅年度薪俸稅稅款,你仍可向稅務局申請分期繳稅,稅務局會因應你的財政狀況批出分期或調整你的分期建議。如獲批分期并按分期安排繳付2018/19課稅年度薪俸稅稅款,可獲豁免征收附加費,豁免期以稅單上列明的繳稅期限日起計的一年為上限。
6.問:稅務局于2020年4月4日宣布,因應2019冠狀病毒病的最新情況,所有于2020年3月23日至5月2日到期的繳付稅款的限期自動延至5月4日。我的2018/19課稅年度薪俸稅稅單于2020年3月25日到期,按上述宣布,有關稅單的繳款限期自動延至5月4日。因應此紓緩措施下,我的稅單的繳稅限期會否由5月4日再自動順延3個月至8月4日?
答:紓緩措施適用于2020年4月至6月到期繳付的2018/19課稅年度薪俸稅、個人入息課稅及利得稅稅單。你稅單上列明的繳稅期限日為2020年3月25日,你不能受惠于此紓緩措施。請于2020年5月4日或之前清繳稅款。
修訂日期: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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