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選擇保薦人
二板市場的保薦人(Sponsor)實質上相當于主板的推薦人,其主要職責是將符合條件的企業推薦,并對申請人適合、文件的準確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責任義務等有保證責任,也可以理解為一種連帶責任;保薦人須對企業進行前的實質性審查和后的持續輔導,使之符合二板市場七市規則的要求,保薦人承擔起完全的推薦責任,監管部門通過對保薦人的重點監管來達到控制風險的目的。
這里僅介紹香港創業板和我國內地創業板的保薦人制度:
獨具特色的香港保薦人制度。
保薦人制度是香港主板市場一直采用的制度,任何一家擬在香港聯交所的公司都必須遵從這一制度的規定,聘用一家或多家有資格的投資銀行作保薦人或聯合保薦人。香港聯交所在設立創業板市場時引進了這一制度,但又不完全同于主板市場的保薦人制度,而是在主板市場的纂礎上,根據創業板_L市公司的特點,對保薦人制度做了獨具特色的規定。
(1)保薦人的資格。
香港創業板對公司保薦人的資格有明確的規定:保薦人必須是根據香港的《公司條例》成立或《公司條例》第十一部分注冊的有限責任公司;須根據《證券條例》注冊為投資顧問、證券交易商或獲豁免的證券交易商;在過去的五年內曾經做過在主板市場或創業板市場的首次公開招股的主保薦人,或者以副保薦人身份參與最少三次在主板或創業板已完成的首次公開招股活動;必須有包括公司的交易、關聯交易、收購合并或股本集資等企業財務方面的經驗;須有不少于1000萬港元的實繳資本或不可分配的儲備,或公司擁有不少于1000萬港元的無抵押的有形資產;公司必須至少有兩名符合資格的執行董事和兩名職員全職負責企業財務業績;在過去五年內沒有受到公開譴責及紀律處分的記錄等。
(2)保薦人的職責。
創業板市場的保薦人在欲公司首次公開招股期間和公司后承擔不同的職責。
首次公開招股期間的職責是:保證所有申請符合及全面遵守創業板規則:保證申請人的文件所載的各項重要資料準確完整,無誤導;保證申請人的各位董事理解其責任;預期他們能夠遵守創業板規則的有關規定;保證申請人的董事具備所需要的專業技能和經驗。
在申請人后的持續職責是:就發行人持續遵守創業板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提供意見;以顧問身份預先審閱發行人根據規則而刊發的公告、通函及文件;作為香港聯交所與公司溝通的主要渠道等。
(3)保薦人的任期。
在香港聯交所生板市場的公司除發行H股的大陸公司有一年的保薦期外,一般不規定保薦期;但創業板規則明確規定保薦人必須有兩年的保薦期,以便保證公司的運作符合有關規定。
(4)保薦人資格的取得和保留。
創業板規則規定,要取得保薦人的資格,必須繳納3萬元申請費用,并填報香港聯交所規定的保薦人申請表格,經聯交所審核符合有關條件后,由聯交所統一公布。只有在保薦人名單中的公司,才能作為創業板公司的保薦人。而保薦人要維持這一資格,必須每年繳納1萬元復核費用,繼續申請。
(5)對保薦人的制裁。
如果香港聯交所認為保薦人已違反或沒有履行創業板規則和責任或義務,交易所將對保薦人處以以下一項或多項制裁:發出私下譴責;發出含有批評的公開聲明;發出公開譴責;將保薦人從聯交所保薦人名冊中刪除;禁止保薦人在指定期間代表指定人士向創業板科或創業板委員提呈所指定的事項;將保薦人的操守向證監會或香港或其他地方的監管機構報告;要求證監會考慮撤回或撤消保薦人根據《證券條例》的注冊;在規定期間內,要求修正其錯誤或采取補救措施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