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面面觀
自從20世紀50年代以來,中心異軍突起,在國際資本流動中的作用日益顯著,對許多國家資本管理體制乃至全世界資本流動模式的發展演變都產生了重大影響。
市場又稱“境外市場”,指經營非居民(即外國貸款人、投資者和外國借款人)之間融資業務的市場,它與經營居民與非居民之間金融業務的在岸金融市場相對。
根據業務經營和管理,中心可以劃分為三種類別:內外混合型、內外分離型和避稅港型。在內外混合型中心,業務與國內金融業務不分離,資本流動高度自由化,其典型為倫敦、香港;在內外分離型中心,業務與國內金融業務分離,監管當局對非居民交易給予稅收優惠,但非居民交易必須與國內賬戶嚴格分離,其典型為新加坡、紐約、巴林、東京、曼谷等。
避稅港型中心擁有大批注冊金融機構和公司,這些公司通常稱作離岸公司或國際商業公司,但這些機構通常并不在這里設立實體,實際業務都在母國進行,只是通過注冊的機構在賬簿上進行境內和境外交易,以求享受該地區的稅收優惠,其典型是加勒比海的英屬維爾京群島、巴哈馬、開曼、百慕大,南太平洋的瑙魯、西薩摩亞,英吉利海峽上的海峽群島,以及地中海上的塞浦路斯島。
據統計,2001年末,僅英屬維爾京群島注冊的國際商業公司總數就達到了470029家,其中當年就新注冊50234家,金融和商業服務創造了該島2001年4.6%的GDP。
避稅港型中心之所以能夠吸引眾多國際商業公司前來注冊,主要原因是注冊一家離岸公司至少能為注冊公司帶來以下幾個方面的好處:
1.便于企業開展跨國經營。企業開展跨國經營往往要受到母國政府的種種限制,在發展中國家尤其突出,在這種情況下,注冊一家海外離岸公司也就成為企業走向世界、開展跨國業務的捷徑。
2.有利于企業規避貿易壁壘。企業(尤其是發展中國家企業)向美國等發達國家出口產品,通常需要申請配額及一系列的相關手續,為此需要多花費1—2倍的成本。如果該企業擁有一家海外離岸公司,由企業向離岸公司出口產品,再由離岸公司向美國等發達國家出口,就有可能規避關稅壁壘和出口配額限制。
3.規避外匯管制,便于企業開展資本運作。加勒比海中心沒有任何外匯管制,在此注冊的國際商業公司資金轉移不受限制,這對于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的企業而言具有很大吸引力。
4.法律環境寬松。由于美國在世界經濟體系中占有特殊地位,現行國際商業實踐中的許多慣例實際上是英美法系的產物,而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百慕大等地是部分自治的英國殖民地,其公司法以英國商業公司法為基礎,因此有利于吸引海外公司前來注冊。
5.信息披露要求極少,保密規定相對嚴格,有利于企業保持商業運行秘密。在加勒比海主要中心,對在本地注冊的國際商業公司都實行有利于保密的規定。其中包括無須出示經過的賬目報表或每年、允許發行不記名股票、不必擁有在本地活動記錄、不必向公司登記負責人透露董事名字、不必登記股東信息等等規定。寬松的法律環境以及對公司業務的高度保密,使離岸公司自身安全具備充分保障,極大減少了各種風險因素。
6.稅負輕微且可以避免雙重征稅。加勒比海中心對各類國際商業公司、離岸公司的稅負極為輕微,而且幾乎所有加勒比海中心都與主要經濟大國簽署了避免雙重征稅條約。比如安提瓜就規定國際商業公司自成立起50年內完全免稅,百慕大規定對收入、利潤和島內分配不征稅,開曼群島不征收所得稅、資本利得稅、公司稅或遺產稅。
7.注冊程序便利,維持成本也甚低。離岸公司的注冊程序非常簡單,有專業的注冊代理機構代為完成,不需要注冊人親自到注冊地進行操作,還可以進行網上注冊。注冊周期很短,通常當天就可以完成。
8.公司管理簡便。離岸公司無須每年召開股東大會及董事會,即使召開,其地點也可任意選擇,自由度較大。許多中心對國際商業公司沒有最低資本要求。
各中心都制訂了相應的法律法規以保證國際商業公司的上述權益,并不斷完善配套服務體系,如安圭拉制訂了《國際商務公司協調法》并推行在線注冊等;安提瓜制訂了《國際商務公司法》,并成立了國際金融行業管理局;巴哈馬修訂完善了《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