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造假保薦人并非唯一責任者
停牌逾2年的洪良國際與證監會達成協議,洪良動用10.3億元向小股東回購股份。這是法院首次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要求公司向投資者退回集資款項。證監會為保障投資大眾免受不當行為損害,主動以法律途徑成功追討,值得肯定。不過,公司造假,保薦人非唯一責任者。因此,打擊公司造假,本港應研究規定有關團隊成員也要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
洪良國際2009年底在港,僅三個月即因招股書涉及虛假或誤導資料,被證監會勒令停牌。至2010年8月,洪良正式發通告承認招股書內容不可靠,更破天荒表示決定賠償投資者。至今年4月,證監會指協助洪良的保薦人兆豐資本未有就洪良履行其保薦人職責,決定撤銷其保薦人牌照及罰款4,200萬元,為本港歷來最大金額的失職事件罰款。
證監會對兆豐的嚴厲處罰,是加強新股保薦人監管諮詢的先聲。證監會今年5月再次發出為時兩個月的諮詢文件,要求保薦人為招股工作負刑責,文件建議若保薦人在招股章程中有「不真實陳述」,或「嚴重失當」行為,就要負上民事甚至刑事責任,根據現時的《公司條例》,最高可監禁3年及罰款70萬元。證監會曾經在2005年提出保薦人要負刑責,后因投行強烈反對而擱置。今次證監會嚴罰兆豐及洪良向投資者「回水」,有助落實新股對保薦人的監管。
也要看到,公司造假 ,保薦人并非唯一責任者。在整個公司的過程中,保薦人不是唯一的團隊成員,其他成員包括公司董事、會計師、顧問、評估師及監管機構,都各有其責任。其中,公司董事更是對招股書內容負有最大責任。如果公司造假,有關團隊成員也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而非讓保薦人一家擔當。在美國,保薦人失職要面臨刑事責任,但其他負責的相關專業團體也要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
保薦人引入所需的各類專業人士,包括聘請會計師、顧問以及評估師等專業人士,花費足夠的時間去核查公司資料,確實能使保薦人更準確地判斷公司資料的真實性。但這將使投資銀行的成本過高,從而不得不放棄小型項目,從而減少港交所數量,而實力不強的小投行也會因項目減少而倒閉,香港融資天堂的優勢會削弱。因此,本港研究有關之團隊成員也要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 有其必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