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特許經營的主體結構與反壟斷法規制模式的選擇
特許經營(FRANCHISE),又稱為加盟經營或特許連鎖,被認為是世界上最流行的營銷模式和最主要的商業經營模式,它是指特許者以簽署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將自己所擁有的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等授予被特許者(受許方,又叫加盟方)使用,被特許者按照合同規定,在特許者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并向特許者支付相應的費用。1該模式自20世紀中葉產生于美國以來,在全世界獲得了快速的發展,已從最初的零售業和餐飲業等領域發展到家居裝飾、教育培訓、旅游休閑、旅館、租賃等幾乎所有行業。尤其是在一些新經濟領域,特許經營已遠非營銷模式這個層面上的概念,它作為一種以無形資產來進行低成本擴張(或稱之為非資本擴張)從而獲得利潤的經營方式,已逐漸成為知識經濟時代企業發展的重要模式。美國商務部將其定義為“美國新經濟的主流力量”,新加坡更是將其定位為“國策”。2
2,特許經營引起的限制競爭問題
從經濟現實的角度來看,特許經營作為一種覆蓋面相當廣泛的經營模式,必然會對市場經濟運行的微觀層面與宏觀層面產生積極的與消極的影響。相應的,從法律角度來看,特許經營企業(特許方及受許方等等)在其運作過程中,必然會產生不同層次的法律關系,導致多重的法律后果。一方面的問題產生于微觀的私法領域,比如有關市場上的主體之間的合同法糾紛、知識產權糾紛等,這些在現有法律框架內,可以獲得較好的解決;另一方面的問題則是關乎整個市場的競爭秩序與競爭自由,相比前者,這些競爭法問題更具有全面性與基礎性,但卻遲遲未得到立法與司法方面的重視。就我國而言,特許經營會產生如下的限制競爭問題:
第一,特許體系內部的限制競爭問題,主要是特許人對受許方所施加的限制,諸如限制受許人的定價能力、限制受許人的銷售合同產品及服務的地域范圍或者消費者范圍等等。我們知道,縱向限制競爭領域的問題一直是聚訟紛紜,那么,特許經營內部主體間的控制關系的存在又對認識和解決這些問題添加了什么特殊性呢?
第二,一個企業通過特許經營的模式實現自己的擴張,據此建立起來的企業間的融合與依賴關系達到一定程度從而對市場的競爭結構產生危害時,能否適用反壟斷法中關于企業集中的規范進行控制?如果有疑問,那么請問,特許經營的擴張模式與傳統的集中手段等到底差異何在?這種差異有什么競爭法意義呢?
第三,龐大的特許體系的存在對于競爭對手來說,是一個可怕的威脅,一旦把特許店的觸角伸到其周圍,往往意味著破產與倒閉;對于供應商來說,有時一個行業似乎都要受制于一個特許體系。如果一個特許體系有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之嫌,在對它進行規制時有什么障礙?比如說,在衡量其是否在相關市場中處于優勢地位時,其旗下的受許方與其子公司、控制公司等等有何區別?是否應該納入整個企業的市場份額等的計算?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