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企業的合作期限和解散哪些規定
合作企業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協商確定,并在合作企業合同中訂明。合作企業期限屆滿,合作各方協商同意要求延長合作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的180天前向審查批準機關提出申請,說明原合作企業合同執行情況,延長合作期限的原因,同時報送合作各方就延長的期限內各方的權利、義務等事項所達成的協議。審查批準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經批準延長合作期限的,合作企業憑批準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延長的期限從期限屆滿后的第一天起計算。
合作企業合同約定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并且投資已經回收完畢的,合作企業期限屆滿不再延長;但是,外國合作者增加投資的,經合作各方協商同意,可以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向審查批準機關申請延長合作期限。
合作企業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現時解散;
(一)合作期限屆滿;
(二)合作企業發生嚴重虧損,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力繼續經營;
(三)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數方不履行合作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合作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四)合作企業合同、章程中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經出現;
(五)合作企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不履行合作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的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數方,應當對履行合同的他方因此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履行合同的一方或者數方有權向審查批準機關提出申請,解散合作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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