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登記證的使用
一、稅務登記證的使用
(一)稅務登記證在稅收征管流程中,既可作為抽象性征稅通知,又可作為稅務許可證和權力證明書,具有不可替代的獨特作用。因此,應當妥善保管,按照規定使用。亮證經營。納稅人領取稅務登記證后,應將正本張掛于生產、經營場所內的明顯易見處。固定納稅戶外出經營,也應攜帶稅務登記證副本及外銷證明一起亮證經營,接受稅務機關的查驗。
(二)辦理涉稅事宜。按照規定,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副本:
1、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2、申請領購發票;
3、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
4、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5、一般納稅人外出進貨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
6、辦理其他有關事項。
(三)稅務登記證不得轉借、涂改、損毀、買賣或仿造。《稅收征管法》第11條對此有明確規定,應自覺執行。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所謂轉借,是指納稅人有償或無償地將稅務登記證的使用權定期或不定期地轉讓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行為。
所謂涂改,是指納稅人在稅務登記證件上,采用一些手法,如使用其他顏色、顏料等涂在稅務登記證件的有關內容上,并寫上與原文不一致的文字,或直接將有關內容抹去等行為。
所謂損毀,是指納稅人對稅務登記證件的部分或全部進行增減或燒毀或破,使原稅務登記證件受到損害,難以辯認真實內容的行為。
所謂買賣,是指納稅人以營利為目的,將稅務登記證件出賣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
所謂仿造,是指納稅人按真的稅務登記證件式樣,仿造、制作假的稅務登記證件,以假充真的行為。
上述各種不法行為都會直接或間接地影響稅款的征收,造成應征稅款的流失。特別是轉借、買賣稅務登記證件的行為,不僅擾亂了正常的稅收管理秩序,而且為他人偷逃稅收提供了方便,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二、稅務登記證的補發
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證件,如果不慎發生丟失、被盜等情形的,應當及時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填報《被盜、遺失稅務票證刊出聲明登記表》,并由主管稅務機關統一在《安徽稅務》辦理公開聲明作廢后,申請補發。主管稅務機關按規定程序予以辦理補發稅務登記證件。
三、稅務登記證的查驗和換發
稅務機關對稅務登記證件實行定期查驗、換發制度,按現行規定,1年驗證1次,3年換證1次。其程序如下:
(一)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發布的驗證、換證公告,在規定的時間,持原稅務登記證件、統一代碼證書、營業執照副本、居民身份證及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向登記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驗證或換證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