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保理業務解析
國內保理業務是銀行為國內貿易中的信用銷售設計的一項綜合性金融服務。賣方將其與買方訂立的銷售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銀行,由銀行為其提供貿易融資、銷售分戶賬管理、應收賬款的催收、壞賬擔保等綜合性金融服務。
賣方和銀行簽訂國內保理協議⇒賣方安排出貨并繕制有關單據⇒賣方將該應收賬款通知和轉讓給銀行⇒銀行按預先約定的比例提供融資⇒銀行到期收款,在扣除有關的保理手續費、融資本息后,將余額支付給賣方
(國內保理的一般流程)
國內保理業務的種類:
當前國內的保理業務基本上可以分為附追索權的公開型保理、附追索權的不公開型保理、不附追索權的公開型保理三種模式。
附追索權的公開型保理:是由應收賬款受讓方(銀行)以支付收購款的方式購買該國內商務合同項下商務合同賣方(應收賬款出讓方)有權向商務合同買方收取的應收賬款債權。應收賬款受讓方(銀行)與商務合同賣方在簽訂國內保理業務合同后應將應收賬款債權轉讓事宜通知到商務合同買方后,應收賬款受讓方才向國內保理方(應收賬款出讓方)支付收購款。所謂有追索權,是指當應收賬款受讓方所受讓應收賬款未能及時足額收回時,則可就有關未受償金額向國內保理方進行追索的權利。應收賬款受讓方對于已所受讓而未受償的應收賬款有權要求出讓方回購,并有權向保理方進行追索。
附追索權的不公開型保理:是由應收賬款受讓方(銀行)以支付收購款的方式購買某一商務合同項下國內商務合同賣方有權向商務合同買方收取的應收賬款債權。所謂不公開型,是指應收賬款受讓方與商務合同賣方在簽訂國內保理業務合同當時并不將應收賬款債權轉讓事宜通知商務合同買方,但應收賬款受讓方有權在已轉讓應收賬款超過保理期間未足額收回或就應收賬款權利之實現受到威脅時書面通知商務合同買方應收賬款債權轉讓事宜。
無追索權的公開型國內保理業務:是由國內保理銀行以支付收購款的方式購買某一商務合同項下國內商務合同賣方有權向商務合同買方收取的應收賬款債權。國內保理銀行與商務合同賣方在簽訂國內保理合同時即將應收賬款債權轉讓事宜通知商務合同買方,應收賬款的受讓人在該業務中承擔商務合同買方信用風險。
保理業務的優點
對于賣方而言:
1.將未到期的應收賬款立即轉換為銷售收入,改善財務報表。
2.對買方提供更有競爭力的遠期付款條件,拓展市場,增加銷售。
3.買方的信用風險轉由應收賬款受讓銀行承擔,收款有保障。
4.資信調查、賬務管理和賬款追收等由應收賬款受讓銀行負責,節約管理成本
對于買方而言:
1.利用優惠的遠期付款條件,加速資金周轉,創造更大效益
2.節省開立銀行承兌匯票、信用證等的費用
保理是一種可信賴的現金流現代化管理手段,它可以保障并改善企業的營運資金。企業通過保理業務將應收的賬款轉變為及時可用的資金,在一定程度上也將風險進行了轉移,實現了應收帳款融資的一種途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