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合謀的博弈分析與防范機制設計
建立普惠和激勵機制,激勵納稅人照章納稅
為了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應建立一個符合人類本性的無償占有私人財富的制度。因為只有符合人類本性的制度,才具有存在的合理性,也才具備實施的可能性。因此,應將符合人類本性的普惠機制引入稅收活動中,創建良好的納稅環境。
所謂普惠制就是將稅收制度與社會各領域的制度作為一個社會的整體性制度對待,各項制度之間協調運作,一個制度的實施可以促進其他一項或幾項制度的完善。或者說,如果一個納稅人經過稅務機關的審核批準,被認定有優良納稅記錄并獲得稅收征管優待資格,那么這個納稅人在其他各領域的行為也可以得到優惠的制度。通過普惠制的實施,引導納稅人形成良好的納稅理性,自覺照章納稅而放棄稅收合謀等不遵從行為。而社會對于已形成良好納稅理性的人,也應當給予便利性、服務性的優惠回報。
獎勵機制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在納稅方面的良好表現作出高度評價或給納稅人授予榮譽稱號。從人性的角度出發,人們在滿足生存等基本生理需要之后,對名譽、地位、威望、獲取社會的認同等高層次的心理需求就會凸顯出來,因此應當建立稅收活動中的獎勵機制。這種獎勵機制可以包括:根據納稅人的納稅記錄情況,對納稅數額較大的納稅人予以大力表彰,制作獎勵納稅人的廣告;對納稅記錄優異的經濟組織授予納稅先進單位的稱號;對納稅記錄良好的納稅人授予相應等級的稅務勛章;開設各種民主治稅渠道,獎勵納稅人積極行使知情權、建議權、監督權等??傊?,把稅收與個人就業、升職、執照、出國、消費、繼續深造等聯系起來,為納稅人提供實實在在的方便和激勵。
有效的稅收處罰機制,加大稅收合謀成本
要建立一套有效的稅收處罰機制打消征稅人和納稅人進行合謀的動機。征稅人和納稅人進行合謀是為了獲得更大的效用,但如果他合謀反而會降低他的效用,他就不會進行合謀了。因此增大對征稅人和納稅人進行合謀的懲罰值就可以滿足這一要求。增大懲罰值有兩種途徑,即增大懲罰力度和增大披露的幾率。增大懲罰力度可由立法機關來改變量刑的輕重,提高幾率則是由個人進行監督的積極性來體現的。在這樣的機制設計下,應該能降低征稅人和納稅人進行合謀的行為。
進一步考慮,如果征稅人和納稅人之間已經存在有合謀行為,并且形成了一個穩定的合謀體,那么應該采取怎樣的措施來擊破這個合謀體呢?可以借用“邊際”概念進行分析,如果合謀體中的一員脫離并檢舉參與合謀的其它人的話,他就可以獲得更大的效用(即進行合謀的機會成本很大),那他就會放棄合謀行為,轉而檢舉合謀。公式如下:稅收合謀所獲得的預期凈效用=稅收合謀所獲得效用一合謀被披露以后的懲罰期望值。稅收合謀被披露以后的懲罰期望值=懲罰力度×披露幾率。稅收合謀的機會成本=MAX(檢舉合謀得到的效用;不進行合謀得到的效用)。當增大合謀的機會成本后,既有的合謀體也變得不穩定了。這是因為率先披露者將獲得更大的效用。盡管參與合謀的征稅人和納稅人在私下里能統一口徑,繼續組成一個穩定的合謀體,藉以追求更大的長期利益,但只要他們所能獲得的預期利益累計折現值要小于檢舉所帶來的獎勵效用,合謀體就不會穩定。
有效的稅收處罰機制的目的在于降低稅收合謀的誘惑力。征稅人和納稅人是否合謀,取決于合謀的獲利與懲罰力度的比較。當收益大于處罰,征稅人和納稅人的優勢策略是合謀,即無論如何都將選擇合謀;只有當處罰大于收益,征稅人和納稅人才有可能選擇遵從稅法,兩者的差額越大,則合謀的概率越小。要有效維護稅收秩序,不僅要對稅收合謀者進行查處,而且必須給予嚴厲的懲罰,以減少征稅人和納稅人面對誘惑的合謀欲望;另一方面,應盡可能降低合謀獲利的可能性,完善各項法規,提高稅收征管水平和信息化程度,不給合謀者以可乘之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