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類公司境內外差異研究
我國現有7家金融類公司在深、滬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為有效地揭露金融風險,我國證券監管部門要求金融類公司的年度報告需分別經境內外。因為境內外依據的會計準則不同,兩者的結果存在一定的差異。本文將研究分析這些差異是否合理,我國金融企業會計改革是否在縮小這種差異。
研究背景
最近幾年是我國會計標準變遷最劇烈的時期:1998年1月,財政部發布了《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并于1998年在全國所有公司實施;2000年,財政部發布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商業銀行有關業務會計處理補充規定》(即20號文),對貸款利息的會計核算方法做了重新規定;2000年12月,財政部發布了《企業會計制度》,并于2001年開始在公司實施。在這一系列制度實施后,我國金融類公司的會計信息質量是否有了顯著提高,與國際會計準則的差距是否明顯縮小,這些都是反映我國會計制度改革效果的重要衡量標準。
會計標準國際化效果的檢驗標準
世界經濟一體化和資本市場全球化要求會計標準國際化,盡可能縮小不同會計語言之間的差異。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企業越來越多地參與到國際市場中,這必然要求我國的會計標準應盡可能地接近國際慣例。曲曉輝等(1998)的調查顯示,60%的被訪者認為制訂我國會計標準的立足點應盡可能與國際會計準則一致。
從我國會計標準的目標取向來看,國務院等政府部門官員多次在不同場合表明會計準則國際化的見解。我國《會計改革與發展綱要》明確表示,要建立適合我國國情、與國際會計慣例接軌的會計準則。財政部也認為,我國會計要成為國際通用的商業語言,借鑒國際會計慣例,建立新的會計體系。由于我國會計標準與國際會計慣例仍然存在差距,使我們蒙受了高額資金成本,我國會計標準的制訂應成為國際會計協調的重要方面(注:陳毓圭:《中國會計發展展望》,《會計研究》,1999年10期。可以認為,要通過國際資本市場籌集資金,又想減少雙重披露的成本,出路在于加快會計標準的國際化進程。)。可見,完善我國會計標準的目標中應包含加速會計標準國際化,縮小與國際會計準則的差距。
從會計準則國際協調的結果來看,截至1999年底,納入國際證券交易所聯盟(FIBV)和歐亞證券交易所聯盟(FEAS)統計的85個證券交易所中,已有67個證券交易所允許在本國或本地區發行證券的外國公司采用國際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2000年4月巴塞爾委員會表示支持IASC的準則及其對會計實務的國際協調;2000年5月IOSCO要求跨國發行證券或股票須提供按國際會計準則編制的財務報告;2000年6月歐盟要求其7000多家公司至2005年編制合并報表時必須采用國際會計準則;普華永道的一項調查顯示,英國65%的CFO支持采用國際會計準則。可見,世界上主要國家和組織對國際會計準則都有較高的認同。
就我國金融企業會計標準來說,金融企業會計改革的目的之一就是,“適應WTO的要求,實現金融企業會計標準的國際化”(劉玉廷,2001)。由于金融業務的特殊性,國際通行的會計準則對于金融企業都有特別規定,我國也要求金融類企業按照國際通行的會計準則進行披露(周小川,2001)。在美國安然公司財務作弊案等一系列會計丑聞揭露后,國際會計準則更是得到了包括美國在內的眾多國家的肯定,在全球會計協調中獲得了廣泛的支持。因此,以國際會計準則(IAS)作為我國金融企業會計標準國際化的衡量標準具有合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