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基建工程跟蹤
一、基建工程跟蹤與基建工程內部、監理的關系
發展至今,內容上已從過去單純的財務發展到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跟蹤作為業務的一門分支,具有學的共性(如鑒定、評價職能等),同時也有自己鮮明的特性(如更強調時效性等)。
(一)內部視角的基建工程跟蹤根據《內部實務指南第1號——建設項目內部》準則定義,建設項目內部為“組織內部機構和人員對建設項目實施全過程的真實、合法、效益性所進行的獨立監督和評價活動”,內容涉及建設項目的投資立項、設計(勘查)管理、招投標、合同管理、設備采購、工程管理、工程造價、竣工驗收、財務管理、后期評價等過程的審查和評價。其目的是為了促進建設項目實現質量、速度、效益相統一。基建工程跟蹤是內部的重要部分,主要對工程建造過程中的工藝、造價進行事中控制。但由于建設方自身內部技術、人員等力量的欠缺,無法完全履行建設項目涉及的內部職責,因而需要借助外部力量完善內部的實施。為了克服內部部門實施力量不足,滿足實際需要,從而產生了以內部機構牽頭,對工程事中控制事項委托于社會機構這一委托代理關系(如圖1)。社會機構利用自身力量彌補內部機構不足,跟蹤由此產生。
(二)監理視角的基建工程跟蹤工程建設監理是指監理單位受項目法人的委托,根據國家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工程建設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設合同,對工程建設實施的監督管理。建設工程監理涉及到三大控制,即質量控制、進度控制、投資控制。同時監理機構應圍繞“三管一協調”(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和配合協調)開展工作。具體內容有審查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計劃及其進場的質量與數量,并采用巡視、平行檢驗的方式對工程隱蔽項目進行驗收等。
通過與基建工程內部比較,可以發現,監理的職責與其存在相互重疊的現象。例如,監理對于工程質量和投資的把握、控制,同樣在基建工程內部中有所涉及。而基建工程內部的職能的履行,則依靠跟蹤方去實施。因此,監理和跟蹤在兩層不同的委托代理關系下(監理由建設方委托,跟蹤由內部方委托),存在著職責重復、不易于分清的問題,也造成了監理、跟蹤在工作過程中容易產生互相推諉的情況。
簡單的從隸屬關系上區別兩者的工作范圍,對于實際工作控制意義不大。只有從本質上界定他們之間的區別、聯系,才能真正明確各自職能與設置目的。筆者認為,監理與跟蹤雖然存在職責上的重復,但是,應著重強調他們之間的印證和協助關系。跟蹤與監理同樣要對隱蔽項目與變更項目進行驗收、審核。跟蹤應重點對于工程量和造價予以控制,監理則要把工程質量作為控制重點。監理和跟蹤的結果可以相互參照,以便更好地為建設方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