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資金變身資本的魔杖
一邊是十四萬億的居民剩余資金存款,一邊是脆弱的金融體系和低效的貸款功能,加上被邊緣化的股票市場、沒有發育成熟的期貨債券、未完全開放的外匯黃金交易、水位不斷快速上升的外匯儲備,所有這些問題,造成一個怪現象:中國是個資金富裕的蓄水池,但民間中小額投資普遍缺錢。不缺的是主要來自政府、國企、大財團的固定資產投資,并因此引發每年經濟是否過熱的爭論和疲于奔命的宏觀調控。
立法一小步 釋放財富大潛能
中國的創業投資業從上世紀九十年代末以來,經歷了概念炒作和外資引進,一直沒有進入發展的正軌,主要是受制于兩大因素:枯竭的資金池和稀缺的資金退出渠道。前者因有“非法集資”嫌疑而成為禁地,后者與資本追求收益的本性相沖突,但這些都來自于制度制約。
新修訂的《合伙企業法》邁出的一小步,給有限合伙制松綁,不僅僅是單純意義上的法律體系的完善,更是解放生產力的重要舉措,賦予了民間投融資的合法性。“非法亂集資”將成為歷史。由這股力量推動的經濟增長會成為中國社會經濟發展的晴雨表。鑒于居民存款的結構表現為,大部分是應付購房、養老和醫療,除去這部分外,一般居民可支配存款余額并不多,而少數儲戶存款占整個存款余額的絕大多數,加之新法對合伙人數不超過50人的限制,預計來自民間儲戶的有限合伙投資性公司的規模一般不會超過億元,主要會服務于中小型創業項目的投融資,成為小企業融資的一個主要渠道,將會有效地解決城鎮就業問題,并拉動服務型經濟的增長。
造富杠桿的機制
有限合伙制主要解決了民間集資問題。一個有限合伙企業允許最多有49個有限合伙人,這些人負責提供資金,不承擔日常經營管理,只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另外有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負責企業的經營,并以個人和家庭財產承擔無限責任。這種組織形式在國外主要是用來建立創業投資。由在投資管理方面具有專業能力的投資經理擔任普通合伙人,集中管理有限合伙人提供的集合資金,通過投資項目獲利,除了扣除固定比例的日常開支(又稱管理費)外,按照預先協商確定的比例在各合伙人之間分配。
國外創業投資的成熟經驗表明,一般來說,有限合伙制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以管理能力或不超過有限合伙人總出資額的1%的現金加入合伙,每年收取總出資額的2-3%的管理費,投資收益一般按照20%:80%在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間分配。這樣,專業人士通過自己的投資管理技能為所有合伙人帶來收益,通常創業投資項目的收益是投資額的3倍以上,因此,成功的經營管理會帶來數倍于投資資金的回報,這遠遠超過其他任何理財方式,而且集合資金的實力也是任何單一投資人無法企及的,它能夠承擔一定的風險,是一種理想的投資工具。從普通合伙人角度來看,如果有限合伙企業資金規模為一億元,那么普通合伙人最多出100萬元,就可以1:100的財務杠桿效應支配一億元的資金,保守地估算,如果投資收益比為1.5倍,為計算方便起見,忽略管理費,那么獲益為5000萬元,普通合伙人可以分到1000萬元,有限合伙人分得4000萬元,他們的投資收益率分別是10倍和40%。實際上這種收益狀況是很保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