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利得稅申報,關于香港利得稅介紹
任何人士,包括法團、合伙業務、受托人或團體,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于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售賣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除外),均須納稅。征稅對象并無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分別。因此,居港人士得自海外的利潤可毋須在香港納稅;反過來說,非居港人士如賺取于香港產生的利潤,則須納稅。至于業務是否在香港經營及利潤是否得自香港的問題,主要是根據事實而定,但所采用的原則可參考在香港法庭及英國樞密院判決的稅務案件。于海外產生的利潤,即使將款項匯回香港,亦毋須納稅。
利得稅稅率
1)一般稅率(適用于 2008/09 及其后的課稅年度)
法團:16.5%
法團以外人士:15%
2)兩級制稅率(適用于 2018/19 及其后的課稅年度)
法團:不超過$2,000,000的應評稅利潤–8.25%;及應評稅利潤中超過$2,000,000的部分–16.5%
法團以外人士:不超過$2,000,000的應評稅利潤–7.5%;及應評稅利潤中超過$2,000,000的部分–15%
3)特惠稅率
以下項目的稅率為一般稅率的一半:
①從「短╱中期債務票據(在2018年4月1日之前發行)所獲得的利潤及利息收入;
②以專業再保險人或以獲授權專屬自保保險人身份(適用于 2013/14 及其后的課稅年度)的離岸業務所得;
③合資格企業財資中心的合資格利潤(適用于 2016/17 及其后的課稅年度);
④合資格飛機出租商或合資格飛機租賃管理商的合資格利潤(適用于2017/18 及其后的課稅年度)。
利得稅申報方式
1、零申報
1)在稅務局要求申報的評稅年度內,公司沒有任何商業交易,包括任何銀行進出、收取任何收入或支付任何費用。
2)一般而言,零申報只適合成立公司后從沒開業營運或已終止業務及準備結業的公司。
3)香港公司沒有流水。
2、做賬審計報稅
1)中國大陸并未要求所公司有做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做稅審報告,一般虧損嚴重情況下稅務局要求做,正常情況下并未做強制性要求。
2)香港公司在申請利得稅申報時,如不是零申報,就必須請會計師事務所做審計,再根據所出的利潤報稅。
3、離岸豁免
1)跨境企業申請離岸豁免可能相對大一些。
2)申請離岸豁免條件:
①供應商和客戶均不是香港客商;
②未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留有任何經營紀錄等;
③訂單的簽署過程均不在香港發生;
④貨物未在香港發生報關、收發貨等;
⑤未在香港有實體的辦公室和聘請香港員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