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如何進行稅務安排才能符合利得稅離岸豁免的要求?
香港對于利得稅的征收是采用屬地原則,即只就來源于香港的利潤征稅,如果利潤不來源于香港,可以在報稅時申報公司是離岸經營。在當前課稅年度沒有來源于香港的應評稅利潤,申請豁免繳交利得稅。哪怕公司在當前課稅年度是盈利的,但只要公司的業務利潤并非來自香港,公司便可在進行稅務申報時,向稅局申請離岸收入豁免繳納香港利得稅。
香港有限公司所經營之業務,如所有運作(包括銷售、采購、技術支持、客戶服務)之活動,均非在香港境內進行,公司可以向稅務局申請豁免離岸所得稅。一經批準,所有離岸收入均不需支付香港利得稅。公司要向稅務局申請豁免離岸所得稅,必須要先為公司的帳目進行審計。
1、供應商和客戶均不是香港客商;
2、離岸豁免訂單的簽署過程均不在香港發生;
3、貨物未在香港發生報關、收發貨等;
4、未在香港有實體的辦公室和聘請香港員工;
5、離岸豁免未在香港政府留有任何經營記錄等。
滿足以上5個條件,公司可提供以下資料向稅局申請離岸豁免。
申請離岸豁免的基本流程
1、做賬審計;
2、將經審計報告與報告交稅局提出申請;
3、稅務局發出離岸問題信件;
4、撰寫回復信件及相關資料交稅務局;
5、稅務局下審批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