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公證書,不動產登記中對授權委托書的具體要求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為申請不動產登記。代理申請不動產登記的,代理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供被代理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自然人處分不動產,委托代理人申請登記的,應當與代理人共同到不動產登記機構現場簽訂授權委托書,但授權委托書經公證的除外。
1.授權委托書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辦理的,應當經中國委托公證人(香港、澳門)認證,并經司法部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澳門)有限公司審核加蓋轉遞章公證證明;
2.在臺灣地區辦理的,應當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并經廣東省公證員協會辦理認證;
3.在國外辦理的,應當辦理公證并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4.中國在該國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