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公司注冊后在大陸設立代表處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很多企業在境外注冊公司是為了拓展境外市場,讓企業走出去,一部分企業則是為了進行反向投資,即以外資公司的名義在內地進行反向投資,享受反向投資帶來的稅收福利。
那么境外公司注冊后在大陸設立代表處要準備哪些資料文件呢?
1、派出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申請書內容包括:常駐代表機構名稱、首席代表及代表姓名、駐在地點、代表機構業務范圍、駐在期限;
2、派出企業所在國(地區)登記機關頒發的存續兩年以上的合法開業證明及中、英文譯件各2份,外國企業應提交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
港澳臺地區企業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香港地區的由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加蓋轉遞專用章轉遞);
外方企業所在國與我國尚未建立外交關系或已終止外交關系的,其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身份證明應經所在國公證機構公證后交由與我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前述公證、認證文件還需經我國駐該第三國的使(領)館認證。);
3、同該派出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原件及對其公證、認證文件,并提供中、英文譯件各2份
4、派出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委任首席代表及代表的任命書,代表機構的代表(含首席代表)人數不得超過4人。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并未承認海牙認證,所以境外文件在境內使用的話,是不能夠辦理海牙認證的,需要辦理的是使館認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