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證或領事認證具有哪些法律效力?
公證具有3種法律效力:
1.公證的證據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2條規定:“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69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為此,公證的證據效力,是指公證書是一種可靠的證據,具有證明公證對象真實、合法的證明力,可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2.公證的強制執行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款規定:“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據此,公證的強制執行效力,是指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在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不必再經過訴訟程序。
3.公證的要件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以下簡稱《收養法》)第15條第4款規定:“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由此,公證的要件效力,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國際慣例以及當事人的約定,特定的法律行為只有經過公證證明才能成立并產生法律效力;反之,則不具有法律效力。
領事認證所具有的要件效力:
領事認證是指領事認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對國內涉外公證書、其他證明文書或者國外有關文書上的最后一個印鑒、簽名的真實性予以確認的活動。根據中國法律規定,領事認證具有要件效力。如:
1.《民事訴訟法》第264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后,才具有效力。”
2.《收養法》第21條第2款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收養人應當提供由其所在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有關收養人的年齡、婚姻、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應當經其所在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