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如何申請商業登記證?
獨資或合夥經營的新業務:
獨資或合夥經營的新業務,必須于開業日期起計一個月內向商業登記署登記。如屬獨資經營,應填寫申請表格第1(a)號,屬合夥經營,則填寫申請表格第1(c)號。申請人須填妥其中一份表格,并連同獨資東主或所有合夥人的香港身分證或護照影印本一并遞交。
如獨資東主(或合夥業務中的所有合夥人)并非本港居民,便須委托一名香港居民作為業務的代理人,負責商業登記事宜,并提交一份委托書及代理人的香港身分證影印本。委托書的內容,應敘明代理人的姓名,香港身分證號碼及住址。并由委托人及代理人雙方簽署作實。
由有限公司經營的新業務:
所有有限公司必須首先在設于金鐘道政府合署的公司注冊處注冊。商業登記申請應于注冊成立為有限公司或于公司注冊處注冊日期起計1個月內提出。申請時需填妥的申請表格第1(b)號一份,連同由公司注冊處所簽發的公司注冊證書或海外公司的公司登記證明書影印本一并遞交。
海外公司(如BVI公司)如在公司注冊處注冊的程序辦妥前已開始在港經營業務,亦可在上述開業日期起計一個月內申請商業登記。在這情況下,有關公司應填妥申請表格第1(b)號,連同海外注冊證明書(或同等效力文件)的副本一并遞交。若證明書的原文非屬中文或英文,便需提交一份中文或英文譯本的經核證副本。
開設分行:
經營業務人士須在一家分行開設日期起計一個月內向商業登記署申請登記。在這情況下,申請人需填妥申請表格第1(d)號。
復業:
如欲恢復經營一項先前已經停業的獨資或合夥經營業務,經營者必須于該業務復業日期起計1個月內重新申請商業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