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VI VISTA信托的特點和優勢
在 VISTA 下,客戶可以財產授予者的身份將其在 BVI 公司中的股份轉移到信托中。客戶可以繼續擔任 BVI 公司的董事,這樣同時可以繼續有效地控制公司的業務而不受受托人干預。VISTA 禁止受托人干預 BVI 公司的管理,除了某些預先規定的情況外,這意味著董事對公司資產的管理不受受托人所束縛。如果公司宣布將向信托支付股息,則以財產授予者的意愿書為指導,根據信托契約的條款分派股息給受益人。
由于 BVI 公司中的股份是由受托人持有,因此這些股份在財產授予者死亡后不需要遺囑認證流程即可轉讓。
只有 BVI 公司中的股份可以通過 VISTA讓受托人持有。但是,位于任何管轄區中的任何資產都可以由 BVI 控股公司擁有,以實現國際資產的集中化。
VISTA 的另外一個優勢是通過《董事職務規則》”Office of Director Rules”賦予客戶決定董事人選的權力,使客戶可以決定信托期間相關公司的董事由誰人出委。這可以讓客戶確定當其不再干涉公司事務時,誰將最終管理該 BVI 公司,這對于確保家族企業的長遠未來尤其重要。《董事職務規則》允許客戶建立委任、開除和為 BVI 公司的董事提供薪酬的程序,該等程序甚至在其死亡后依然有效。
BVI VISTA信托的優勢
1、BVIVISTA 信托消除了受托人和經營業務之間的沖突,令公司運作如常
2、資產保障(成立信托后,若委托人破產,可避免債權人的追討)
3、企業的承繼
4、保密(信托契約是非公開文件)
5、非常合理的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