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商標被搶注的應對措施
律師函
商標遭遇搶注后,在對搶注商標提起正式反對措施前,被搶注人可以向搶注人發送律師函(或警告函),要求其主動撤回或注銷搶注的商標等。該律師函程序雖非必經程序,但為當地通常做法,律師函往往能起到促使搶注人主動尋求洽談、降低轉讓對價或者放棄爭議程序等效果。
異議
如果被搶注的商標仍在馬來西亞商標異議公告期內,企業可以通過向馬來西亞知識產權局提出異議請求,避免已被搶注的商標發生效力或產生影響。在異議公告期間,任何利益相關人均可向馬來西亞知識產權局提出異議。
無效宣告
如果企業商標在馬來西亞遭遇搶注,無效宣告程序是較為常用的解決途徑。根據馬來西亞《2019商標法》可以向馬來西亞高等法院對已注冊商標提起無效宣傳申請,但在先商標權利人同意過共存或通過誠實使用注冊共存的商標,則無法基于在先權利提出無效宣傳。
一般情況下,馬來西亞需要在商標注冊之日起5年內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如果注冊商標是通過欺詐手段獲得或違反《2019商標法》第23條第5款第1、3、4、5項,則不限定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時間。
不使用撤銷
如果被搶注商標注冊滿3年未使用的,還可以根據馬來西亞《2019商標法》第46條對其提起連續不使用撤銷申請。馬來西亞商標撤銷申請為司法訴訟程序,應向馬來西亞高等法院提起訴訟,一般需耗時6-12個月。
雙方協商
商標遭遇搶注后,在向官方對搶注商標提起正式異議或撤銷或無效等措施前,被搶注人可以和搶注人協商商標轉讓,或是要求搶注人主動撤回申請中的搶注商標或注銷已注冊的搶注商標。協商可以在尚未啟動對搶注商標反制措施前進行,也可以在對搶注商標提起異議或撤銷或無效等程序中同時進行,以便作為施壓手段增加談判成功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