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機構需要做CRS申報?CRS收集哪些信息?
根據CRS,開展金融賬戶信息搜集的金融機構是指:
(1)存款機構(DepositoryInstitution):各種接受存款的銀行或類似機構。
(2)托管機構(CustodialInstitution):機構替他人持有“金融資產”(FinancialAsset,后文說明具體內容)并且金融資產和服務的相關收入超過總收入的20%。
(3)投資實體(InvestmentEntity):機構在過去三年主要的經濟活動(相關收入超過總收入50%)是為客戶或代表客戶進行特定的一種或者幾種業務,則會被認定為“投資實體”。主要包括:①交易貨幣市場工具(支票、匯票、存單、衍生品等);外匯;匯率、利率、指數工具;可轉讓證券;商品期貨。②個人和集體投資組合管理。③代表他人對金融資產進行投資管理。如果某機構受其他CRS協議中規定的金融機構專業管理,并且收入主要來源于金融資產的投資、再投資、交易,則該機構也會被認定為“投資實體”
(4)特定保險機構(SpecifiedInsurance Company):從事有現金解約價值的保險業務和年金業務的保險公司或者控股公司。
CRS收集哪些信息?
CRS下,金融賬戶包括存款賬戶、托管賬戶、現金值保險合約、年金合約、持有金融機構的股權/債權權益等。金融機構需要按照主管部門的要求主管部門報送金融賬戶賬戶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地址、賬號、余額、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資產的收入等信息。
(1)對于個人已有賬戶,金額沒有門檻,只是對金融機構實施客戶盡職調查的繁簡程度以100萬美元做了劃分;
(2)對于已注冊公司賬戶,25萬美元以下可以不進行信息交換;
(3)對于新開設的個人或者公司賬戶,無論金額大小均需情報交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