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舌爾稅收居民身份認定規則
塞舌爾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收居民身份將根據商業稅法第2章節“居民”的相關定義進行判定,相關判定標準如下:
居民:
(a)居民個人
(i)在塞舌爾境內居住;
(ii)在塞舌爾境內擁有住所(個人在塞舌爾境外擁有永久性居所除外);或
(iii)在一個納稅年度的任意十二個月的期間內在塞舌爾境內累計居住達到或超過183天。
(b)居民實體
(i)塞舌爾境內注冊、成立、組成或建立;或
(ii)在塞舌爾境內管理和控制。
居民是指通常居住在塞舌爾境內、或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塞舌爾境內居住達到183天,或在塞舌爾境內有住所的人。
住所與個人相關,個人指塞舌爾的長期居民或是塞舌爾的公民,但稅務局確信塞舌爾并非其住所的個人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