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設立代表處有哪些規(guī)定?可經營的業(yè)務范圍有哪些?
設立代表處相關法律規(guī)定
1.依2017年部長條例(第三條)中的規(guī)定:外籍人士設立代表處可免除申請FBL的許可
2.首相辦公室條例(第三條)關于2001年設立簽證和工作證申請服務中心
3.稅收局關于泰國1986年6月30日法律設立辦事處的公司所得稅、商務的通知
4.2000年會計法案中關于會計票據及相關文件保存的通知。
代表處經營范圍如下:
1.給總部尋找泰國產品服務及購買源
2.監(jiān)督檢查總部在泰國訂購或訂制產品的質量和數量
3.給產品代理或者消費者提供總部產品的介紹與說明
4.宣傳關于總部的新商品、服務及其他信息
5.給總部報告泰國商務動態(tà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