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外資公司股權質押?BVI公司股權質押詳解
股權質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稱股權質權,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制度的規定,質押以其標的物為標準,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股權質押就屬于權利質押的一種。因設立股權質押而使債權人取得對質押股權的擔保物權,為股權質押。
BVI公司法規定了在BVI公司財產(包括BVI公司持有的其他公司股份)上設立質押或解除質押所應遵循的規則。根據BVI公司法,BVI公司如果將其財產質押給他人,該等質押(通常根據一份質押契據(Deed of Share Charge)設立)需要進行兩個層面的登記,分別為:
1.根據BVI公司法第162條,在公司的質押登記冊(Register of Charges)進行內檔登記(private registration),且在質押出現變化后14天內登記變化情況(“私人登記”);
2.根據BVI公司法第163條,在BVI 公司注冊處(BVI Registrar of Corporate Affairs)的Register of Registered Charges進行公開登記(public registration)(“公開登記”)。
公開登記成功后,登記處將發放質押登記證書(Certificate of Registration of Charge),該證書亦是質押按照法律規定成功登記的終局性證據(conclusive evidence)。根據BVI公司法第32條,公開登記在法律上產生公示效果,即任何第三人對公開登記的質押及其內容視為推定知情(constructive notice)。
未按照BVI公司法進行私人登記或公開登記,均不影響質押的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
然而可能產生以下負面后果:
1.未按規定進行私人登記,屬犯罪,經簡易程序定罪(summary conviction)可判處公司罰金USD5,000;
2.未進行公開登記,將影響該質押的優先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BVI公司法第163(1)以及165A(1)條(并結合第232條之規定),就BVI公司的質押行為,僅可以由以下人士申請公開登記:
1.公司的注冊代理,或公司授權的BVI律師;
2.質權人,或質權人授權人士的注冊代理或BVI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