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企業在國內設立代表處有什么要求嗎?設立代表處的注意事項
不少投資者在境外注冊公司,然后在國內設立代表處在國內從事商業活動,那么如何在國內設立代表處呢?先了解代表處的概念是什么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概念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是指外國企業依照《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與該國企業業務有關的非營利性活動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
辦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注意事項
1.辦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注冊時,應由首席代表、代表、本機構雇員或委托合法的登記注冊代理機構向登記機關遞交申請材料,提交的文件、證件為外文的,應附中文翻譯件。
2.代表機構駐在期限不應超過外國企業的存續期限。
3.代表機構的代表(含首席代表)人數不得超過4 人,經審批機關批準的除外。
4.辦理代表機構設立的部分文件(一般為外國企業登記機關頒發的存續兩年以上的合法開業證明文件、與該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外國企業章程或組織協議、外國企業對有權簽字人的授權或證明文件、外國企業有權簽字人簽署的首席代表和代表授權書及身份證明)需進行公證認證,申請人應在相關公證認證文件出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相關文件的公證認證要求:
1.一般外國企業需經該國公證機關公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或代管該地區)使領館進行認證;
2.港澳地區企業的主體資格證明應當依法經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并由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國法律服務(澳門)有限公司加蓋轉遞專用章轉遞;臺灣地區企業的主體資格證明由當地公證機構公證。
3.代表機構設立應通過《中國工商報》向社會公告。
4.申請人應在《受理通知書》載明的領取登記證、代表證當日到登記大廳發照窗口繳納公告費用、領取《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登記公告聯系單》、填寫《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繳納公告費記錄單》,并在領取登記證時將《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繳納公告費記錄單》交回發照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