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申請辦理不可抗力證明需要什么資料?不可抗力證明的限制范圍
滿足不可抗力條款的事項
國際貨物買賣中,不可抗力事件的發(fā)生很常見。各國法律規(guī)定細節(jié)不同,但是總體來講,一個事件構成不可抗力需滿足三大要件:
1、不能合理的控制;
2、不能合理的預見;
3、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
企業(yè)辦理不可抗力證明需要提供是材料如下:
1、企業(yè)所在地政府、機構出具的證明/公告;
2、海陸空相關延運、延飛、取消等通知/證明;
3、出口貨物買賣合同、貨物訂艙協(xié)議、貨運代理協(xié)議、報關單等。
上述資料僅供參考,以實際操作要求為準。
不可抗力的適用限制
1、對于金錢債務,一般不適用不可抗力條款免責,如支付房租、償還借款等,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對于非金錢債務,合同當事人可以援引不可抗力免責,除非法律另有規(guī)定,但當事人需證明不可抗力與合同不能履行之間的因果關系及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主張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履行遲延等違約責任,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3、在疫情發(fā)生之前已經遲延履行或違約的,不得援引不可抗力免責,不能對已經違約的部分主張部分或者全部免除違約責任。
4、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或無法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合同雙方可協(xié)商變更合同或合同雙方均可要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履行的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5、根據法律規(guī)定,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雖不足以構成不可抗力,但繼續(xù)履行合同顯失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xié)商變更或解除合同,即可以要求遲延供貨、減免部分房租或延長合同期限等。無法協(xié)商一致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變更或解除合同,受理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酌定變更或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