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的監督機構是什么?
有限責任公司的監督機構是監事會或監事。它是對公司執行機構的業務活動進行專門監督的機構。
1、監事會或者監事的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應當列席董事會會議。
2、監事會的組成。
監事會由股東和職工分別選舉的監事組成。
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監事會可由3名或3名以上的監事構成。監事會中的股東代表由股東會選舉,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本公司的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3、監事任期和解除。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3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職務在任期內不得無故被解除。如確需解除,股東代表由股東會依法定程序解除,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依法定程序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