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會議展覽公司設立審批
申請事項:外商投資會議展覽公司設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
《設立外商投資會議展覽公司暫行規定》
申請范圍:
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以外商獨資的形式設立外商投資會議展覽公司或與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在中國境內以合資、合作的形式設立外商投資會議展覽公司。
申請條件:
申請設立外商投資會議展覽公司的外國投資者應有主辦國際博覽會、專業展覽會或國際會議的經歷和業績。
申請部門:擬設立公司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申請文件:
(一)投資者簽署的設立外商投資會議展覽公司申請書;
(二)投資者簽署的外商投資會議展覽公司合同和章程(以獨資形式設立外商投資會議展覽公司的僅需報送章程);
(三)投資者的注冊登記證明(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外國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的資格證明、中方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董事會成員委派書及身份證明和銀行資信證明;
(四)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出具的擬設立外商投資會議展覽公司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五)可行性研究報告
(六)外國投資者已主辦過國際博覽會、國際專業展覽會或國際會議的證明文件。
申請程序:
(一) 申請者向擬設立公司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申請材料
(二)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文件之日起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決定批準的,向申請者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三) 申請人應自收到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之后起一個月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登記手續。
申請時限:30個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