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房地產市場的外匯管理
1、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注冊資本未全部繳付的,或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或開發項目資本金未達到項目投資總額的35%的,不得向境外借用外債,外匯局不予辦理外債登記和外債結匯核準。
2、境外機構和個人通過股權轉讓及其他方式境內房地產企業,或收購合資企業中方股權,未能以自有資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轉讓款的,外匯局不予辦理轉股收匯外資外匯登記。
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的中外投資各方,在合同、章程、股權轉讓協議以及其他文件中,訂立保證任何一方固定回報或變相固定回報條款的,外匯局不予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或登記變更。
3、境外機構和個人在境內銀行開立的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內的資金,不得用于房地產開發和經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