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廣告企業設立及變更
行政事項名稱:外商投資廣告企業設立及變更
行政事項類別:行政許可
法律依據:
一、《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管理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務部令第8號)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務部關于外國投資者通過股權舉辦外商投資廣告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廣字[2006]99號)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2001年修訂)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0號)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1號)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申請條件:
一、設立外資廣告企業,除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投資方應是經營廣告業務為主的企業;
(二)投資方應成立并運營三年以上。
二、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應分別符合《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中關于“服務提供者”定義及其相關規定的要求。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應是經營(含非主營)廣告業務的企業法人。
申請材料:
申請設立外資廣告企業,由外國投資者向商務部報送下列文件:
(一)設立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的申請書;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發的《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項目審定意見書》;
(三)投資者編制的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投資者的登記注冊證明;
(五)投資者的資信證明;
(六)設立外資廣告企業的章程。
許可程序: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發《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項目審定意見書》后,由外國投資者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呈報所需申請文件,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后報送商務部審批。
商務部自收到全部呈報文件二十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經審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告知方式:商務部批件
承諾時間: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審批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