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設立、延長常駐代表處及變更內容的審批
一、境外申請設立常駐上海代表處的審批
關于境外申請設立常駐上海代表處的有關規定
1、境外在上海設立常駐代表處,必須經財政部批準。
2、境外在上海設立的代表處的業務范圍為:為該的外國客戶來中國投資和開展業務提供會計、稅務等方面的咨詢服務;為國內有關單位提供外商資訊、國際稅務等方面的咨詢服務。
3、一家申請在上海設立代表處,不得以國際成員所的名義申請在上海設立代表處。
4、代表處常駐人員在中國居住時間至少應在一年以上,并有一年以上居住所租賃合同書副本。
5、代表處不得聘用中國注冊會計師。
6、境外在上海已設立中外合作或分支機構以及成員所的,不得在上海另行設立代表處。
7、代表處不得在上海辦理上述2以外的業務。對非法從事業務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四十條之規定,由財政部或上海市財政局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代表處注冊登記并在五年內不批準該在中國任何地方設立代表處。
8、代表處批準證書有效期為三年,逾期不申請延期,該代表處自行取消。申請延期批準證書,應提前三個月辦理。
9、代表處遷址、人員更換應提前一個月申請辦理內容變更批準證書。
10、辦理代表處申請設立、延期、內容變更及常駐人員出入境簽證邀請函電、居留等手續應按規定交納費用。
11、境外在上海設立代表處后,應在每年1月向財政部提交上年度業務活動報告。
境外申請設立常駐上海代表處須報送的材料
1、申請設立上海代表處的最高負責人簽署的申請信(附中譯文)。內容包括:代表機構在上海注冊的中文名稱(附英文原名)、駐在地點、首席代表及常駐代表姓名。
2、申請設立上海代表處的注冊地有關當局出具的合法登記證書副本。
3、與申請設立上海代表處的有金融資信往來的銀行、金融機構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書。
4、申請設立上海代表處的最高負責人簽署委任首席代表或常駐代表的委任書(常住工作人員委任書可由該最高負責人或授權首席代表簽署);首席代表、常駐代表和常住工作人員的教育、工作及專業簡歷、護照或身份證及有關專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5、申請設立上海代表處的的章程、合伙人合同副本。
6、上海代表處辦公場所的租賃合同副本、通訊地址、郵政編碼、電話及傳真號碼。
7、申請設立上海代表處的的簡介。內容包括:辦事處分布、合伙人和雇員情況、機構設置、客戶行業及區域分布情況、年收入總額、收入分配方式、業務報告簽署方式、成員所與總部之間業務介紹方式、費用收取方式、總部管理費用分攤方式等。
境外常駐上海代表處的審批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