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緬甸設立公司的規定和程序
一、設立公司的法律依據
(一)《緬甸公司法》頒布于1914年4月1日,1989年1月21日重新修改,主要適用于一般公司的設立;
(二)《緬甸特別公司法》頒布于1950年,主要是適用于國營公司的設立;
(三)《緬甸聯邦外國投資法》頒布于1988年,主要適用于外國公司在緬投資或合資所設立的公司;
二、按公司法與投資法設立公司的區別與聯系:
按公司法與投資法設立公司,在程序上基本一樣,但所設立公司最終享受政府優惠政策不同。按投資法設立的公司,享受法律規定的各種優惠政策,如免征三年所得稅等,而按公司法設立的公司則一般無優惠。
三、設立公司的步驟 (一)提交申請
中國公司如欲在緬甸設立公司,在按規定辦理完我國內有關手續后,應向緬方提供經中國公證機關或中國外交部領事司和緬甸駐華使館認證或證明的以下資料: 1、企業資金平衡表(近兩年經的帳務情況); 2、銀行證明信 3、母公司的營業執照、章程、董事會決議和總經理授權書; 4、新公司的名稱、章程、董事會名單; 而且同時必須取得由我駐緬甸使館經商處出示的證明信或推薦函,緬方才會最終認可; (二)審查 緬甸計劃發展部所屬的投資和公司管理總局(DICA)將對所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認真審查,如所提交的資料符合緬甸有關法律要求,方可再提交給緬甸聯邦投資委員會(MIC)去批準;
(三)頒發注冊證書 經MIC批準后,將由DICA下屬的公司注冊處登記注冊并頒發證書,注冊證將注明公司名稱、成立時間等內容;
(四)公司運作 取得公司注冊證書后,新成立的公司才能按有關規定開設外幣和緬幣帳戶。如公司擬開展進出口貿易,則還應向緬甸商務部申請進出口經營權。 只有辦完上述手續后,公司才算正式設立了。
四、注冊資本
(一)按《緬甸公司法》設立的公司注冊資本為: 貿易型公司:500000緬元; 服務型公司:300000緬元; 生產與貿易型公司:1000000緬元; 只有先匯入注冊資金的50%后,方算正式成立公司,并可開展業務,而其余50%注冊資金,則須在公司成立后的一年內付清。
(二)根據投資法設立的公司注冊資本為: 生產型公司:500000美元; 服務型公司:300000美元; 外國投資者資金所占比例至少為35%。
五、設立公司形式與合作伙伴
緬甸現有公司形式為:個人所有經營者、合伙人、有限公司、私營公司、外資公司、公有公司和咨詢公司等; 外國公司可與緬甸國營公司、合作社公司和私人企業舉辦各種類型的公司,如獨資公司、合資公司或合作公司。
六、公司所得稅
(一)按公司法設立的公司,其所得稅狀況如下: 1、一般公司所得稅率:30% 子公司所得稅率: 35%或使用5%-40%之間任何一個較大稅率 2、資產收益稅 本地公司:10% 外國公司:40% (二)按《緬甸聯邦外國投資法》設立的公司,其所得稅如下: 在公司設立的頭三年免征公司所得稅,而且還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予以延期。如果未獲準延期,則三年免稅期滿后,應征收30%的所得稅,但如果該公司的產品是供出口的,其所得稅可減半,即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