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區性國有控股公司的設立條件
地區性國有控股公司的設立條件
地區性國有控股公司是指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和授權,主要以控股方式從事資產經營活動,并經登記注冊的特殊企業法人。
其職能主要是依法對授權范圍內的國有資產行使經營管理權,通過國有資產的有效運作,盤活存量,優化增量,促進產品結構、產業結構和企業組織結構調整,增強國有資本的經營能力、控制能力和滲透能力,壯大優勢企業、重點行業和支柱產業,搞活國有經濟并負責完成當地政府要求的社會公益任務。
在設立條件上要比國家級的控股公司寬泛一些,在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地區經濟發展要求的前提下,其注冊資本、凈資產的限額要低一些,但比一般性公司要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