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訂增加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募集設立方式
關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方式,修改后的公司法修訂草案在保留公開募集設立方式的同時,還增加了定向募集設立方式。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22日對公司法修訂草案進行第三次審議。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洪虎向會議報告了公司法修訂草案的審議結果。他說,草案原來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五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國有企業改建成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于五人。有的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代表和部門提出,目前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已不采用只由一個股東作為發起人的方式,對國有企業改制可以不再作特別規定。草案據此作出了修改。
草案原來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采取發起設立方式,也可以采取由發起人認購部分股份、其余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的募集設立方式。有些常委會委員對是否允許采用募集設立方式有不同意見。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反復研究了這個問題。證監會提出,為了避免公開募集設立方式的風險和弊端,建議刪去公開募集設立方式,但可以采用向機構投資者等對投資風險具有較強的識別、承受能力的特定對象募集股份的定向募集設立方式。國務院法制辦、國資委、工商總局、人民銀行等部門則認為,現行公司法已經規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公開募集設立方式,保留這一方式,有利于拓寬投資渠道,方便公司設立,促進經濟發展。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為,允許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公開募集和定向募集的方式設立,有利于適應投資者選擇不同投資方式的需求,鼓勵投資創業;同時,應當加強監管,防范風險。據此,修改后的公司法修訂草案在保留股份有限公司公開募集設立方式的同時,增加了定向募集設立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