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用信用證
備用信用證 簡稱SBLC (standby letters of credit) 又稱擔保信用證,是指不以清償商品交易的價款為目的,而以貸款融資,或擔保債務償還為目的所開立的信用證。它是集擔保、融資、支付及相關服務為一體的多功能金融產品,因其用途廣泛及運作靈活,在國際商務中得以普遍應用。但在我國,備用信用證的認知度仍遠不及銀行保函、商業信用證等傳統金融工具。鑒此,認識備用信用證的法律性質及功能所在,并予以合理應用,無疑有助于企業更有效率地參與國際競爭。
備用信用證是一種特殊形式的信用證,是開證銀行對受益人承擔一項義務的憑證。開證行保證在開證申請人未能履行其應履行的義務時,受益人只要憑備用信用證的規定向開證行開具匯票,并隨附開證申請人未履行義務的聲明或證明文件,即可得到開證行的償付。備用信用證只適用《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500號)的部分條款,現在為UCP600部分條款。
在借款人可能無法償債時,貸款人憑備用信用證主張擔保人向貸款人償債;
一般用于投標、履約、還款、預付賒銷等業務。
